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7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71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千匯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懋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利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為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711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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