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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
    范智達
  • 法定代理人
    吳志偉、楊守義

  • 當事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合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815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商合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守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肆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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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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