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1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范智達
- 當事人周孟潔即月之意大利小吃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1025號聲 請 人 周孟潔即月之意大利小吃店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發票人名稱、付款銀行及票面金額。(聲請狀上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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