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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41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97年度催字第411號

聲請人
邑揚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震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附表: 97年度催字第411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001 │邑揚貿易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中崙分行│238元 │97年1月15日 │XA1937045 │3個月 ││ │張震宇 │ │ │ │ │ │├──┼─────────┼──────────┼─────────┼──────┼────────┼───────┤│002 │邑揚貿易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中崙分行│11,630元 │97年1月15日 │XA1937057 │3個月 ││ │張震宇 │ │ │ │ │ │├──┼─────────┼──────────┼─────────┼──────┼────────┼───────┤│003 │邑揚貿易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中崙分行│3,781元 │97年1月15日 │XA1937054 │3個月 ││ │張震宇 │ │ │ │ │ │├──┼─────────┼──────────┼─────────┼──────┼────────┼───────┤│004 │邑揚貿易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中崙分行│63,353元 │97年1月31日 │XA1937064 │3個月 ││ │張震宇 │ │ │ │ │ │├──┼─────────┼──────────┼─────────┼──────┼────────┼───────┤│005 │邑揚貿易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中崙分行│10,070元 │97年1月31日 │XA1937069 │3個月 ││ │張震宇 │ │ │ │ │ │├──┼─────────┼──────────┼─────────┼──────┼────────┼───────┤│006 │邑揚貿易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中崙分行│13,279元 │96年12月31日│XA1937050 │3個月 ││ │張震宇 │ │ │ │ │ │└──┴─────────┴──────────┴─────────┴──────┴────────┴───────┘

附記:

一、請先與聲請之證卷內容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將該新聞紙全版「送交本院」(送交前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刊登新聞紙滿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請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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