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全聲字第2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全聲字第200號
- 聲請人
- 正旺物業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 即債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本院九十七年度裁全字第二九八號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298 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