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全聲字第5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全聲字第510號
- 聲請人
- 和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提存物,經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2017號民事裁定將聲請人之提存物中新台幣862,340元部分查封在案,相對人尚未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其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如債權人於假扣押後,已對債務人提起本案訴訟,自無再由法院命起訴之必要,否則將使債權人有重複起訴之情事。經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租金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已對債務人提起給付租金之訴訟,經本院以97年度移調字第858號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閱假扣押卷、移調卷核閱屬實,債權人既已起訴,自無再由本院命其起訴之必要,本件債務人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