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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全聲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
    黃明發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艾騰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德美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全聲字第57號聲 請 人 艾騰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德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14135 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前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於民國96年11月21日,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14135 號民事裁定准對聲請人假扣押,然迄未起訴,爰依前揭規定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就所欲保全之請求起訴。聲請人主張前項事實,提出假扣押裁定書影本,經本院審閱無誤,核與首揭規定相符。 三、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民事民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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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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