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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全聲字第63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全聲字第6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日商寬式股份有限公司在臺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金錢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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