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全聲字第6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全聲字第665號
- 聲請人
- 正旺物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第529條第1項雖定有明文。惟如債權人業已向法院起訴者,自無再命其起訴之必要。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乙○○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正旺物業有限公司之損害賠償請求,曾向本院聲請97年度裁全字第298號假扣押裁定,惟債權人就其聲請保全之本案請求,業已向本院提起損害賠償等訴訟(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423 號、97年度重訴字第772號)審理中,是以,本件已無再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必要,故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