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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執字第10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執字第10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尚逸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紀錄調解方案欄所載相對人同意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仟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3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關於給付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於民國97年1月28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方案欄載明相對人同意分別於97年2月25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000元,且其上調解結論欄並載有「調解成立」,復經本件雙方及調解委員簽名確認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會議紀錄、臺北市政府函影本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雲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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