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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
    陳怡雯

  • 當事人
    甲○○美台華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小字第1號原   告 甲○○ 被   告 美台華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黃蕙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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