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1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10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安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純純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 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貳佰捌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