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7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九豪精密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方鳴濤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盛城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藉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相對人公司已解散,請陳報向管轄法院民事庭查詢有無相對人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最新戶藉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