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1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311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家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文昌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眾志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龔志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壹仟零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