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1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102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富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富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富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裁定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自相對人富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乙○○於民國86年起陸續將公司資金轉入個人,以個人名義投資於股市,公司十年無法營業,相對人停止營運,迄今已逾6個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爰依公司法第1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相對人解散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公司營業現狀,經本院函詢主管機關即台北市商業管理處意見,台北市商業處則以97年2月26日北市商二字第09700497500 號函覆:經實地查訪,稽查時該公司所在地址大門深鎖,內部並無擺放辦公設備已無營業情形,據該大樓管理人員稱該公司無運作辦公已多時。且相對人公司已停止營業逾6 月以上,經財政部國稅局松山分以95年7 月20日財北國稅松山營業字第0953005810號函核准自95年7 月20日起至96年7 月19日止暫停營業、及96年12月1 日財北國稅松山營業字第0963009016號函核准自96年7 月19日起至97年7 月18日止暫停營業等語。此外,經本院合法通知相對人公司限期表示意見,未獲置理。由聲請人所述及上開台北市商業管理處函復可知,相對人確已停止營業多年,公司經營顯有重大困難,而無繼續營業之可能,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依首開公司法之規定,自得聲請本院裁定相對人解散。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