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2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245號
- 聲請人
- 謝淑慧
- 相對人
- 喬捷國際鞋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五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為相對人公司清算人,然相對人公司營業地址係在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六○九巷十四號七樓,依非訟事件法第七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