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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245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245號

聲請人
謝淑慧
相對人
喬捷國際鞋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五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為相對人公司清算人,然相對人公司營業地址係在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六○九巷十四號七樓,依非訟事件法第七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 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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