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4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487號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傑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新加坡商德勤創傑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等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7年6月16日具狀聲請呈報清算人,本應備齊相關資料以供本院審查,詎聲請人欠缺下列應補正之文件:董事會議事錄影本、承認財務報表之同意書、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催告債權人通知及公告報紙、解散登記核准函等文件,經本院於97年6月19日、97年7月21日發函通知命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97年6月23日、97年7月2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上開資料,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尚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