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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587號

宣告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孫正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587號

聲請人
戊○○
相對人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宣告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7年8月15日送達聲請人,嗣聲請人提起抗告,亦經本院以97年度審抗字第15號裁定抗告駁回,該裁定並於97年10月3日送達聲請人,惟其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正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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