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解散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孫正華
  • 法定代理人
    丁○○、甲○○、丙○○、乙○○

  • 原告
    戊○○
  • 被告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587號聲 請 人 戊○○ 相 對 人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宣告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 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7年8月15日送達聲請人,嗣聲請人提起抗告,亦經本院以97年度審抗字第15號裁定抗告駁回,該裁定並於97年10月3日送達聲請人,惟其逾期仍 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正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林秀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