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曾部倫
- 當事人陳志峯即攸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608號聲 請 人 陳志峯即攸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清算公司即攸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設於台北縣板橋市○○路24巷8號5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71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 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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