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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664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吳佳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664號

聲請人
梁立省即致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梁立省為致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致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致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梁立省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梁立省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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