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6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672號
- 聲請人
- 卡西那即澳大利亞商凱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聲請人
- 之清算人
- 代理人
- 陳長文律師
- 相對人
- 澳大利亞商凱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聲請人「卡西那即澳大利亞凱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卡西那即澳大利亞商凱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