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全聲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張松鈞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福威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皇砂國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全聲字第125號聲 請 人 福威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皇砂國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瑕疵減少價金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請求權,聲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416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惟相對人業已於民國97年9月25日向本院對聲請人提 起訴訟(本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179號),有本院民事紀錄 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命債權人於ㄧ定期間內起訴,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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