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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全聲字第134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全聲字第134號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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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人
甲○○
即債務人
相對人
乙○○
即債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裁全字第6107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損害賠償等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6107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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