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再易字第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再易字第19號
- 再審原告
- 中綿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流行顏色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依再審原告主張廢棄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87號判決之再審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1,9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劉坤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