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聲字第1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聲字第185號
- 聲請人
- 全得企業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之9
- 相對人
- 普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二五五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97年度裁全字第817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42萬6,000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97年度存字第255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出具同意書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均為影本)、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桃園地院97年度存字第2552號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