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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聲字第30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聲字第308號

聲請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
聲請人
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永昇原住民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樓之2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皇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柒萬陸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96年度建字第115號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應連帶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相對人皇喬營造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建上字第30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290號裁定駁回上訴,全案並已於97年10月30日確定在案,此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是以,相對人應連帶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核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於第一審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37萬6,84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廖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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