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聲字第3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聲字第323號
- 聲請人
- 仕德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巨柏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8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三行關於「提供新臺幣72萬元為擔保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提供新臺幣161,000元為擔保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