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字第1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171號
- 聲請人
- 葉佳紋即鼎宏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鼎宏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之6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鼎宏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表冊呈送在案,經徵得聲請人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為證。
三、惟查,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304號鼎宏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該公司之清算完結程序(民國97年9月30日聲報)刻正審查中,足信本件尚未清算完結,準此,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與首開法條規定尚難謂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