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字第2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217號
- 聲請人
- 呂平幸即智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智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智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位在臺北市內湖區○○○道○段407巷20弄1號11樓,有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呈報就任清算人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顯有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