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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字第244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244號

聲請人
考克思即艾柏比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曾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松山區○○○路○段100巷7弄37號5樓)為艾柏比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艾柏比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艾柏比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財務報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曾發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曾發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簿冊保管同意書、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冊保管清單等件、曾發身分證影本為證。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88年度司字第251號艾柏比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閱綦詳。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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