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賴錦華
- 當事人考克思即艾柏比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244號聲 請 人 考克思即艾柏比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曾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松山區○ ○○路○段100巷7弄37號5樓)為艾柏比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艾柏比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艾柏比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財務報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曾發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曾發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簿冊保管同意書、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冊保管清單等件、曾發身分證影本為證。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88年度司字第251號艾柏比環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閱綦詳。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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