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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
    賴錦華

  • 當事人
    考克思即艾柏比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244號聲 請 人 考克思即艾柏比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曾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松山區○ ○○路○段100巷7弄37號5樓)為艾柏比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艾柏比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艾柏比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財務報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曾發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曾發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簿冊保管同意書、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冊保管清單等件、曾發身分證影本為證。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88年度司字第251號艾柏比環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閱綦詳。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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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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