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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字第270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270號

聲請人
李志仁即香港商艾立特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李志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香港商艾立特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香港商艾立特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為:香港商艾立特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聲請法院備查在案,伊已同意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伊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經查:上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96年度司字第1046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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