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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字第37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劉坤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37號

聲請人
李森田即華永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華永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李森田為華永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華永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華永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聲請人並同意由其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李森田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及收據影本、清算前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現金收支明細表暨財產目錄、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同意書、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坤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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