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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字第74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字第74號

聲請人
甲○○即兆碩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兆碩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華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167號7樓之2,法定代理人童子賢)為兆碩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兆碩通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兆碩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7年8月25日依法清算完結,已將清算期間內現金收支表、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經公司監察人審查完畢呈送在案,且經徵得兆碩通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同意選任華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華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民事庭函文、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申報書暨收據聯、監察人審查報告、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簽到簿、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財產目錄表、剩餘財產分配表、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股利憑單申報書、簿冊保管人同意書暨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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