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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救字第1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救字第14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律師
被告
立可通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乙○○
被告
人 號
被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受僱於被告立可通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期間,於民國96年7月16日執行施作水塔工程時,因被告未盡安全防護義務,未依法架設相關安全設備,加上所提供之折疊梯老舊破損,導致原告自高處摔落地面而受傷,為職業災害,因本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七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暨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等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醫療費用、生活上增加費用及勞動能力損失等損害。核為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事件(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727號裁定參照),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依首揭法條規定,應許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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