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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智字第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智字第2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琬萍律師
被告
日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被告
助音電子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

      李世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分別於民國96年12月14日於堃邑股份有限公司光華營業所購得產品代號為CPZMV700,產品名稱為ZM銅底鋁鰭VGA散熱器;97年1月10日以電話向被告購得品名為ZM-CNPS7700之CPU散熱器;97年6月10日向被告經銷商硬派精璽有限公司購得品名為韓國散熱精品CNPS7500-AlCu LED鋁銅散熱器。豈料上開產品竟與原告所有之新型第174 880號「展翼式散熱器」專利極為相似,經委請訴外人台大嚴慶齡工業研究中心鑑定,確認系爭產品與前揭原告享有之專利範圍第1項相同,而有侵害系爭專利之事實,爰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等情。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77,1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不得再進口、販賣所有侵權產品;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係主張其專利權遭受侵害而提起本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除非兩造合意以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否則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然綜觀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據,並未有被告同意原告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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