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海商字第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海商字第20號
- 原告
- 金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意達運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起訴書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記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內容應包括:
1、託運及貨損發生之流程及所憑單據(提單、裝箱單、貨損通知等)。
2、貨損金額計算式及所憑依據(商業發票、應交付時目的地價值參考民法第638條、匯率計算依據,貨物遺失或損壞情形之公證報告)。
3、為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法律規定之條號及其內容)。
二、繕本請逕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