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1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1119號
- 聲請人
- 加美兄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美商雪佛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九八五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伍佰萬元之華南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500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 5,000,000元之華南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並以本院 97年度存字第98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