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2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201號
- 聲請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陸仟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叁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丙○○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961號判決,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甲○○負擔51%,餘由相對人乙○○負擔。嗣經相對人等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450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85條,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170,224合 計 170,224經 核:
一、相對人甲○○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6,814元(計算式:170,224元 ×51%)。
二、相對人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3,410元(計算式:170,224元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