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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20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201號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陸仟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叁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丙○○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961號判決,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甲○○負擔51%,餘由相對人乙○○負擔。嗣經相對人等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450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85條,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170,224合 計 170,224經 核:

一、相對人甲○○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6,814元(計算式:170,224元 ×51%)。

二、相對人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3,410元(計算式:170,224元 ×49%)。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201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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