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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211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211號

聲請人
長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親水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因相對人未依約完成承攬工程,造成聲請人莫大損失,聲請人依民法第502條第2項規定,以台中英才郵局1689號存證信函解除工程承攬合約,惟經郵務士送達,相對人卻按鈴不應或不在,致上開郵件因招領逾期遭退件,而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對相對人營業處所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送達,經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此有聲請人提出信封附卷可稽,足見相對人住所並非不明,或因出外旅行未能收受送達或有其他事故未返住居所,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法第97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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