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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366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366號

聲請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捷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兼法定代理人
之2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假扣押事件,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3595號民事裁定,曾供新台幣(下同)113,000元為擔保金,並以97年度存字第2999號辦理提存在案。茲因全部勝訴確定,應供擔保原因消滅,請求返還擔保金云云,並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97年度北簡字第18166號宣示判決筆錄、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

二、按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即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業經本院臺北簡易庭以97年度北簡字第18166號判決全部勝訴確定在案,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證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人自可依上開提存法規定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無庸再向本院為聲請,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廖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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