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40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豐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豐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肆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豐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零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45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豐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豐鐽公司)、甲○○連帶負擔60%,其餘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74,260元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備註⑴⑵所示合 計 74,260元備註⑴相對人豐鐽公司、甲○○應連帶負擔60%,即74,260元×0.6=44,556元
⑵相對人豐鐽公司、甲○○、丙○○應連帶負擔40%,即74,260元×0.4=29,7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