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6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677號
- 聲請人
- 振成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福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依相對人公司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寄發存證信函遭退回之證明(例如退回郵件之信封)。
三、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意思表示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