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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677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677號

聲請人
振成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福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依相對人公司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寄發存證信函遭退回之證明(例如退回郵件之信封)。

三、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意思表示之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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