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8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875號
- 聲請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康達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丙○○
1號4
甲○○
上列當事人間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五二七二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現金新台幣貳佰萬元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5663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90年度第1期無擔保公司債票為擔保,並以93年度存字第386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經歷次變更提存物為面額新台幣500,000元之臺北市政府90年度第1期建設公債計4張,並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527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為變換以現金供擔保,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