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1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106號
- 原告
- 安信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對被告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返還票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適格之被告姓名、住所;若為法人或商號,應補正其正確之組織型態及名稱、營業所地址,暨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原告究竟係以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或其破產管理人為被告,起訴狀當事人欄之記載未臻明確,應予補正)。
二、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捌佰叁拾陸萬貳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陸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