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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21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214號

原告
富康生活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柒仟貳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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