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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385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385號

原告
基隆市七堵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佰肆拾捌萬零肆佰玖拾壹元(計算方式:5,397,990+82,501=5,480,49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伍仟叁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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