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4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406號
- 原告
- 王苔蓉即法雅服飾坊
- 訴訟代理人
- 賴安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前開二項行為之請求均係非財產權之請求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