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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41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417號

原告
復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原告及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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