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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
    劉又菁

  • 當事人
    永新工程行即蔡新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45號原   告 永新工程行即蔡新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汎威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7,6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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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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