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4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478號
- 原告
- 格華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謝協昌律師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丙○○
- 被告
- 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告甲○○、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原告、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敘明本件被告甲○○與原告洽談買賣契約之地點、新台幣陸拾萬元支票交付地點。
三、應補正原告與被告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房地買賣契約書全文。
四、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